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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教師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連署人
費鴻泰
王惠美
孔文吉
陳碧涵
盧嘉辰
楊玉欣
徐少萍
江啟臣
呂學樟
林滄敏
鄭汝芬
蔡錦隆
王廷升
吳育昇
蘇清泉
徐欣瑩
江惠貞
蔣乃辛
邱文彥
李貴敏
王育敏
詹凱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教師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兒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除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除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