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倪安
周倪安
賴振昌
賴振昌
葉津鈴
葉津鈴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蔡其昌
蔡其昌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節如
陳節如
邱志偉
邱志偉
陳亭妃
陳亭妃
尤美女
尤美女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唐山
陳唐山
魏明谷
魏明谷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應元
李應元
楊曜
楊曜
陳其邁
陳其邁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之一 醫療機構應將表示捐贈器官意願者及待移植者之相關資料,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專責機構,推動器官捐贈、辦理器官之分配及受理前項、前條第二項所定資料之通報、保存及運用等事項。必要時並得設立全國性之器官保存庫。器官分配之內容、基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醫療機構與有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之表示捐贈器官意願者、待移植者及受移植者之姓名及相關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如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贈者,醫院醫療人員得主動向病患家屬勸募,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死後捐贈者之親屬,酌予補助喪葬費;死後器官捐贈者之配偶或二親等血親如為待移植者,應優先接受器官移植。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之一 醫療機構應將表示捐贈器官意願者及待移植者之相關資料,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專責機構,推動器官捐贈、辦理器官之分配及受理前項、前條第二項所定資料之通報、保存及運用等事項。必要時並得設立全國性之器官保存庫。器官分配之內容、基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醫療機構與有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之表示捐贈器官意願者、待移植者及受移植者之姓名及相關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如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贈者,醫院醫療人員得主動向病患家屬勸募,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死後捐贈者之親屬,酌予補助喪葬費;其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鼓勵國人器官捐贈,新增待移植者之配偶或二親等血親曾為死後器官捐贈者,可優先接受器官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