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倪安
周倪安
賴振昌
賴振昌
葉津鈴
葉津鈴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應元
李應元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魏明谷
魏明谷
林岱樺
林岱樺
管碧玲
管碧玲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麗君
鄭麗君
蘇震清
蘇震清
薛凌
薛凌
邱志偉
邱志偉
陳唐山
陳唐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前條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 醫療機構、手術醫師及相關醫務人員於器官移植前後,應兼顧死者生前之信仰,為適當處置,以示莊重。 醫師摘取器官完畢後,應回植與原器官大小約略相等、生物可分解之填充物於摘取處,妥善縫合遺體,維護屍體完整外觀,以表對死者之尊重。 第五條 前條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
明訂醫療機構及手術醫師於摘取死者器官前須尊重其生前信仰為適當之處置,且於手術後回植生物可分解之填充物,並妥善縫合遺體,以維護其生前外觀,以示對死者之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