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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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前條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 醫療機構、手術醫師及相關醫務人員於器官移植前後,應兼顧死者生前之信仰,為適當處置,以示莊重。 醫師摘取器官完畢後,應回植與原器官大小約略相等、生物可分解之填充物於摘取處,妥善縫合遺體,維護屍體完整外觀,以表對死者之尊重。 | 第五條 前條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 |
明訂醫療機構及手術醫師於摘取死者器官前須尊重其生前信仰為適當之處置,且於手術後回植生物可分解之填充物,並妥善縫合遺體,以維護其生前外觀,以示對死者之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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