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王廷升
王廷升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鄭汝芬
鄭汝芬
黃昭順
黃昭順
蘇清泉
蘇清泉
張慶忠
張慶忠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德福
林德福
陳碧涵
陳碧涵
呂學樟
呂學樟
李貴敏
李貴敏
潘維剛
潘維剛
陳淑慧
陳淑慧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吳育昇
吳育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獄行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監禁分獨居、群居二種。 獨居監禁者,在獨居房作業。但在教化、作業及處遇上有必要時,得按其職業、年齡、犯次、刑期等,與其他獨居監禁者在同一處所為之。 群居監禁者之教化、作業等事項,在同一處所為之。但夜間應按其職業、年齡、犯次等分類監禁;必要時,得監禁於獨居房。 群居之監禁者,每房不得多於十二人;每人可支配坪數,平均不得少於零點七坪。 第十四條 監禁分獨居、雜居二種。 獨居監禁者,在獨居房作業。但在教化、作業及處遇上有必要時,得按其職業、年齡、犯次、刑期等,與其他獨居監禁者在同一處所為之。 雜居監禁者之教化、作業等事項,在同一處所為之。但夜間應按其職業、年齡、犯次等分類監禁;必要時,得監禁於獨居房。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中「雜居」一詞,易使人產生負面感受,爰修正為「群居」。 二、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統計資料顯示,截至二○一四年三月底止,臺灣監獄之受刑人數為六萬四千人,原僅能收容五萬四千名的空間,卻超收一萬人,每名受刑人的可支配空間僅有零點四三坪,遠低於國際標準的零點七坪。 三、監禁空間過於狹小,致使受刑人睡覺時,只能像沙丁魚一般貼在一起。每到夏天,不但容易產生皮膚病,也讓受刑人間的摩擦、衝突加劇。且各監所曾發生多起性侵害案件,嚴重影響我國國際名聲,並已違反國際人權相關規定。 四、為維護監禁者之基本人權,宜限制配房人數及明定其基本使用空間。每房不得多於十二人;每人可支配坪數,平均不得少於國際標準的零點七坪,約長一百八十公分乘於寬一百三十公分之面積。爰予增訂為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