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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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老人福利設施、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 第四十二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
一、查我國都市計畫社區發展歷程,可知早期由於尚未出現少子女化與高齡化社會等現象,故計畫重點係著重符合成人、兒童、青少年為主而提供公共設施保留地,而無特別針對老年人口之特定需求而設計之規劃。如今我國已正式進入高齡化社會,為因應社會人口結構變遷,居住環境亦應隨之改變,是以主管機關應增加及調整符合高齡者居住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因應高齡者住宅環境需求。
二、為使我國未來都市計畫對於社區公共設施能增加對於高齡者需求之考量因素,係參考「老人福利法」之立法精神,認為將來都市必須提供公立或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老人文康中心、老人公寓及社區關懷、日間照護、營養餐飲、長青學苑、居家服務支援中心等據點所需用地,如此皆須於未來都市規劃時,納入增設符合老人需求之公共設施,以維護老人健康、安全、自主、自尊的生活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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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條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及老人福利設施用地,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 第四十五條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
修正理由同第四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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