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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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 前項規定,於民營事業企業機構移轉公營,或公營移轉民營者,均適用之。 總統選舉投開票日隔日起至次任總統就職後一個月內,總統府、行政院及其所屬各部會應完整保留公文書等檔案及檔案目錄,不得以任何理由塗改、變造或銷毀,以利總統職務交接或政權移轉以及前後任之政務銜接。 | 第十三條 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 前項規定,於民營事業企業機構移轉公營,或公營移轉民營者,均適用之。 |
兩黨政治、政權輪替已經在台灣成為事實,政權輪替過程中最重要的政務交接是政權能否順利移轉的關鍵,為避免紀錄政府真實行政真相的國家重要公文與檔案因政權移轉而佚失,乃至因為執政者擔憂任內貪瀆與不法的行為遭受繼任者或國家檢察體系追查而私自攜走、竄改或銷毀,導致真相不明、正義不彰,特增訂第十三條第三
項,以資防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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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 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金。 | 第二十四條 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 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亦同。 |
一、原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合併為第二項。
二、增訂第二十四條第三以配合違反增列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者之法律責任及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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