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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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實物給付、脫貧及遊民安置輔導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教育主管機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教育權益維護及教育補助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勞動主管機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財政主管機關:實物捐贈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 五、住宅主管機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權益維護、住宅補貼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警政主管機關:遊民通報及協助輔導等相關事宜。 七、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協助災害救助及善後處理等相關事宜。 八、其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一、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社會救助業務之主管機關調整為衛生福利部。
二、社會救助業務包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及實物給付等事項,涉及各部會職權,例如有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等業務屬於勞動部之職權;有關住宅補貼措施,屬於內政部營建署之職權;有關就讀高級中學以上申請學雜費教育補助,屬於教育部之職權;有關遊民通報及協助輔導業務涉及內政部警政署;災害防救業務,屬於內政部消防署之職權。因此,為突顯政府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視,以及滿足其不同的需求,並為提高不同專業領域之社會救助服務效能,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明確規範,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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