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林岱樺
林岱樺
薛凌
薛凌
李應元
李應元
柯建銘
柯建銘
段宜康
段宜康
尤美女
尤美女
周倪安
周倪安
葉津鈴
葉津鈴
李俊俋
李俊俋
管碧玲
管碧玲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節如
陳節如
姚文智
姚文智
賴振昌
賴振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使用獸鋏。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獵捕野生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拆除、沒入或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對獸鋏之定義,係指具強力彈簧之頜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之鋏狀器械。至於原住民族所用傳統獵具,與前開定義之型式不同者,非屬獸鋏範圍。 二、為杜絕野生動物因獸鋏使用不當致斷腿傷殘等情形發生,全面禁止使用獸鋏,其使用將與陷阱、特殊獵捕工具之規範不同,爰將不得使用獸鋏之規定,自第一項第六款移列第七款單獨規範,以下款次配合調整;第二項亦配合修正。 三、為充分尊重民主法治國家之所有權制度,對於該使用於捕捉動物之器具應先予沒入後再為後續處置以符法制,爰修正第二項。
第二十一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前項各款之情形,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 第二十一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
一、因獸鋏使用不當傷害野生動物案件嚴重影響我國動物保護形象,為徹底防杜獸鋏不當傷害野生動物案件,有將現行獸鋏管理強度提高至全面禁止使用之必要,刪除得使用獸鋏之例外規定,爰修正第一項序文。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業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修正時刪除,為符法制,爰將第六款款次變更為第五款。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人類之個人性命或群體安危之重要性,相對於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毫不遜色,故第一項各款均應有本條第二項之適用。
第二十一條之一 臺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之一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祭儀依法應受保護與尊重,惟獸鋏之使用易對野生動物造成極大傷害,且獵捕野生動物仍可使用其他傳統獵具及方法。再者,原住民族所用傳統獵具,其與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所定義之型式不同者,非屬獸鋏範圍。因此,禁用獸鋏應無礙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之傳承。為平衡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尊重與人道對待動物之普世價值,爰刪除第一項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得使用獸鋏之例外規定;另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