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蘇震清
蘇震清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陳歐珀
陳歐珀
姚文智
姚文智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應元
李應元
蕭美琴
蕭美琴
蔡其昌
蔡其昌
段宜康
段宜康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添財
許添財
鄭麗君
鄭麗君
趙天麟
趙天麟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昆澤
李昆澤
魏明谷
魏明谷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該次投票有效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不受第三十條之限制。 立法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第十六條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西方國家絕大多數是由最高行政機關發動的公投案,也都是採簡單多數決。因此對於非憲政議題之公民投票通過之投票率門檻,應略低於憲政議題之公民投票,以彰顯憲政議題之嚴謹性及主權在民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