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詹凱臣
詹凱臣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王廷升
王廷升
吳育昇
吳育昇
蔣乃辛
蔣乃辛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滄敏
林滄敏
徐欣瑩
徐欣瑩
江惠貞
江惠貞
費鴻泰
費鴻泰
江啟臣
江啟臣
楊玉欣
楊玉欣
邱文彥
邱文彥
鄭汝芬
鄭汝芬
呂玉玲
呂玉玲
王惠美
王惠美
盧嘉辰
盧嘉辰
呂學樟
呂學樟
蘇清泉
蘇清泉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 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本法有關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之規定得予適用外,不適用本法其餘規定及其他各級學校法律;前項附設幼兒園,除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安全措施之規定得予適用外,其餘規定均不適用。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之教師,不適用教師法。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設立基準、監督、停止招生之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八十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 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本法有關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之規定得予適用外,不適用本法其餘規定及其他各級學校法律;前項附設幼稚園,除幼稚教育法有關安全措施之規定得予適用外,其餘規定均不適用。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之教師,不適用教師法。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設立基準、監督、停止招生之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修正第一、二、三、四項,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另第二項『幼稚教育法』修正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八十六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後,得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並得附設幼兒園。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備案之程序、課程、設備、招生、獎(補)助、學生回臺就學、臺灣地區人民擔任校長、教師、職員之資格及其薪級年資之採計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符合前項辦法學校學生回臺就學,其學歷得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學歷相銜接。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教師、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人事制度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一致者,上開校長、教師、職員之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第八十六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後,得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並得附設幼稚園。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備案之程序、課程、設備、招生、獎(補)助、學生回臺就學、臺灣地區人民擔任校長、教師、職員之資格及其薪級年資之採計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符合前項辦法學校學生回臺就學,其學歷得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學歷相銜接。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教師、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人事制度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一致者,上開校長、教師、職員之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修正第一項,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