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詹凱臣
詹凱臣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王廷升
王廷升
江惠貞
江惠貞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滄敏
林滄敏
吳育昇
吳育昇
徐欣瑩
徐欣瑩
費鴻泰
費鴻泰
江啟臣
江啟臣
楊玉欣
楊玉欣
鄭汝芬
鄭汝芬
邱文彥
邱文彥
呂玉玲
呂玉玲
王惠美
王惠美
盧嘉辰
盧嘉辰
呂學樟
呂學樟
蘇清泉
蘇清泉
王育敏
王育敏
李貴敏
李貴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等服務。 公立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等服務。 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修正第二項,將『幼稚園、托兒所』修正為『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