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陳怡潔
陳怡潔
林佳龍
林佳龍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盧嘉辰
盧嘉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學樟
呂學樟
楊應雄
楊應雄
江惠貞
江惠貞
林明溱
林明溱
蔡錦隆
蔡錦隆
羅淑蕾
羅淑蕾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鎮湘
陳鎮湘
曾巨威
曾巨威
葉津鈴
葉津鈴
周倪安
周倪安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身心障礙、既往病史、過去工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一、本條條文第一項修正。 二、雇主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受雇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僱主在該項特質上要求有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歧視。 三、「容貌」根據教育部字典解釋為「面貌、相貌、樣子」即包含五官,以求法律文字簡潔將「五官」刪除。 四、保障求職人或僱用員工不受既往病史及過去工作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