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賴振昌
賴振昌
黃偉哲
黃偉哲
劉建國
劉建國
葉津鈴
葉津鈴
李應元
李應元
吳宜臻
吳宜臻
吳秉叡
吳秉叡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智傑
許智傑
魏明谷
魏明谷
何欣純
何欣純
蘇震清
蘇震清
葉宜津
葉宜津
高志鵬
高志鵬
邱議瑩
邱議瑩
陳唐山
陳唐山
陳亭妃
陳亭妃
陳其邁
陳其邁
蔡煌瑯
蔡煌瑯
楊曜
楊曜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七條 適齡國民、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條 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一、按兵役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現行志願士兵招募並未限於僅招募男子之情形,固應將本項修正條文比照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日修改為「因國防軍事需要,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甄選,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三、其他適齡之國民。」。 二、適齡國民包括適齡男子及女子。為符合現行實務上志願士兵招募並未限定性別之情形,兵役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應予以進行修改為「適齡國民」,始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