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四十七條 適齡國民、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 第四十七條 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
一、按兵役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現行志願士兵招募並未限於僅招募男子之情形,固應將本項修正條文比照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日修改為「因國防軍事需要,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甄選,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三、其他適齡之國民。」。
二、適齡國民包括適齡男子及女子。為符合現行實務上志願士兵招募並未限定性別之情形,兵役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應予以進行修改為「適齡國民」,始為妥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