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葉津鈴
葉津鈴
賴振昌
賴振昌
陳唐山
陳唐山
劉建國
劉建國
邱議瑩
邱議瑩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應元
李應元
吳宜臻
吳宜臻
吳秉叡
吳秉叡
楊曜
楊曜
陳亭妃
陳亭妃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智傑
許智傑
魏明谷
魏明谷
何欣純
何欣純
蘇震清
蘇震清
陳其邁
陳其邁
葉宜津
葉宜津
高志鵬
高志鵬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兄弟者。 (二)有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有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同父兄弟者。 (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一、按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無同父兄弟者。(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始符合緩召規定。唯因目前國人家庭關係多元,有關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若其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且需撫養父母親者,若撫養對象非同一生父或父不詳者,即不符合此一緩召資格。對於上述對象顯有不公之處。 二、因此為求合情合理起見,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應予以進行修改為(一)無兄弟者。(二)有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三)有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始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