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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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兄弟者。 (二)有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有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 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同父兄弟者。 (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
一、按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無同父兄弟者。(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始符合緩召規定。唯因目前國人家庭關係多元,有關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若其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且需撫養父母親者,若撫養對象非同一生父或父不詳者,即不符合此一緩召資格。對於上述對象顯有不公之處。
二、因此為求合情合理起見,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應予以進行修改為(一)無兄弟者。(二)有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三)有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始為妥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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