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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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九十五條之三 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於下列事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一、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以維護國家安全或利益之事項。 二、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及定居之事項。但關於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至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 第九十五條之三 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委員陳其邁等22人提案:
一、依本條例處理之兩岸事務因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導致兩岸政策作為淪為黑箱作業,不僅正當性不足,更有侵犯人民權益之虞。
二、行政程序法立法意旨在於促使行政行為遵守公開民主程序與依法行政原則。兩岸事務與台灣經濟發展、社會交流、人民往來息息相關,政府實有恪遵行政程序之必要。
三、考量中國武力犯台立場不變,部分兩岸事務仍觸及國安範疇,故將涉及家安全之兩岸事務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委員李俊俋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原立法理由為:「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其立法意旨應為此種事項攸關國家安全與利益,故得排除行政法之程序規定。復依據法務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法令字第○九一○○一九五八二號令,「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因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而直接以維護國家之生存、發展或免於威脅為目的,致不宜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規定,爰增訂本條,以資明確。」
三、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行政行為僅於特定行政機關或特定行政行為始得例外排除該法適用,而為確保其立法目的,該例外應做嚴格限縮解釋,不宜貿然以其他法律蓋括排除該法適用。
四、惟,「有關大陸事務」龐雜,並非全然涉及國家安全之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故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全面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顯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之虞。
五、近年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來往日益深化,為確保人民對行政之信賴,避免行政部門利用行政規則偷渡,規避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依法行政之精神,故刪除之。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對於行政機關各項行政行為,原則上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委員咸具共識。現行法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允宜修正,俾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究與一般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不同,間具高度機密性,或有需急速反應之必要,另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及定居之事項,亦時有特別情事發生,難於一體適用行政程序法。類此情形,仍應維持現行法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以應主管機關處理之實務需要。爰修正第九十五條之三如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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