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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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特勤人員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得配用槍械。遇有下列各款之情形,得使用槍械: 一、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二、安全維護對象之座車(隊)、住居所、辦公(室)處所遭受危害,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三、特勤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四、其他因執行特種勤務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特勤人員執行特種勤務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除本條之規定外,準用警械使用條例及警察服制條例之規定。 | 第十三條 特勤人員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得配用槍械。遇有下列各款之情形,得使用槍械: 一、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二、安全維護對象之座車(隊)、住居所、辦公(室)處所遭受危害,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三、特勤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四、其他因執行特種勤務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特勤人員執行特種勤務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除本條之規定外,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
一、修正本條文。
二、從署長以降,各級警察制服雖都有繡佩紅底盾形標誌,上有金色警徽、所屬單位及編號的臂章,但因字體過小,加上穿戴鎮暴裝之後,更是完全無法辨識,以致社會各界對於特種警察、鎮暴警察(機動保安警察)之服裝,期能以修法方式予以改變成有「顯著標識」之處。根據現行《警察服制條例》,特種警察服裝並無明顯區別身分之處,以致行使職權時,警員個人身分區分不易,容易引發逾權或遭質疑、誤會等不必要之警民紛爭,是以,仿效德國的鎮暴警察衣服背後之顯著編號,在執行職務時,以便確認行為者身分及責任。希能建立鎮暴警察身分顯著辨別制度,有助於警察依法行使公權力,有效杜絕警民不必要之糾紛。
三、爰此,本席等人爰提《特種勤務條例》第十三條修正草案,以搭配《警察服制條例》之修訂,明訂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及隸屬於中央和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所編制之特種警察、機動保安警察在執行特種勤務使用特勤裝備時,除本條之規定外,準用《警械使用條例》及《警察服制條例》之規定,以建立完整特種警察與機動保安警察身分之辨識制度,俾利維繫警民關係及保障雙方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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