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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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之情況急迫,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及隸屬於中央和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所編制之特種警察、保安警察不予適用。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 第一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
一、修正本條文。
二、增修第三項。
三、從署長以降,各級警察制服雖都有繡佩紅底盾形標誌,上有金色警徽、所屬單位及編號的臂章,但因字體過小,加上穿戴鎮暴裝之後,更是完全無法辨識,以致社會各界對於特種警察、鎮暴警察(機動保安警察)之服裝,期能以修法方式予以改變成有「顯著標識」之處。根據現行《警察服制條例》,特種警察服裝並無明顯區別身份之處,以致行使職權時,警員個人身份區分不易,容易引發逾權或遭質疑、誤會等不必要之警民紛爭,是以,仿效德國的鎮暴警察衣服背後之顯著編號,在執行職務時,以便確認行為者身份及責任。希能建立鎮暴警察身份顯著辨別制度,有助於警察依法行使公權力,有效杜絕警民不必要之糾紛。
四、爰此,本席等人爰提《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及隸屬於中央和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所編制之特種警察、機動保安警察在執行特種勤務使用特勤裝備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之規定,以建立完整特種警察與機動保安警察身份之辨識制度,俾利維繫警民關係及保障雙方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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