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田秋堇
田秋堇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黃偉哲
黃偉哲
陳其邁
陳其邁
姚文智
姚文智
柯建銘
柯建銘
潘孟安
潘孟安
許智傑
許智傑
李俊俋
李俊俋
邱議瑩
邱議瑩
周倪安
周倪安
陳節如
陳節如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歐珀
陳歐珀
葉津鈴
葉津鈴
林佳龍
林佳龍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武器彈藥及制服之調配) 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以及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及隸屬於中央和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所編制之特種警察、保安警察之制服與標識,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制服及標識,於執行特種勤務時,應穿著明顯且可供辨識身分之制服與標識佩帶。 第十八條 (武器彈藥之調配) 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一、修正本條文。 二、增修第二項。 三、從署長以降,各級警察制服雖都有繡佩紅底盾形標誌,上有金色警徽、所屬單位及編號的臂章,但因字體過小,加上穿戴鎮暴裝之後,更是完全無法辨識,以致社會各界對於特種警察、鎮暴警察(機動保安警察)之服裝,期能以修法方式予以改變成有「顯著標識」之處。現行特種警察服裝並無明顯區別身份之處,以致行使職權時,警員個人身份區分不易,容易引發逾權或遭質疑、誤會等不必要之警民紛爭,是以,仿效德國的鎮暴警察衣服背後之顯著編號,在執行職務時,以便確認行為者身份及責任。希能建立鎮暴警察身份顯著辨別制度,有助於警察依法行使公權力,有效杜絕警民不必要之糾紛。 四、爰此,本席等人爰提《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及隸屬於中央和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所編制之特種警察、機動保安警察之制服與標識,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其次,於執行特種勤務時,應穿著明顯且可供辨識身分之制服與標識佩帶,以建立完整特種警察與機動保安警察身份之辨識制度,俾利維繫警民關係及保障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