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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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用制服,惟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及隸屬於中央和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所編制之特種警察、保安警察除外。 依前項規定服用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服大衣或雨衣。 | 第四條 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用制服。 依前項規定服用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服大衣或雨衣。 |
一、修正本條文。
二、從署長以降,各級警察制服雖都有繡佩紅底盾形標誌,上有金色警徽、所屬單位及編號的臂章,但因字體過小,加上穿戴鎮暴裝之後,更是完全無法辨識。
三、加上,保安警察第一總隊(機動保安警察)及隸屬於中央和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所編制之特種警察、機動保安警察其勤務與一般員警大不相同,故其出勤時,實不宜穿著便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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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警察制服式樣,以及須應於制服顯著處標示員警編號及能辨其身分別之標識,依本條例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 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除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及隸屬於中央和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所編制之特種警察、保安警察由內政部統籌製發之外,其他皆由各級警察機關製發。 | 第五條 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依本條例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 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
一、修正本條文。
二、本條例現行對於特種警察與機動保安警察之服裝並無明顯區別身份之處,以致行使職權時,警員個人身份區分不易,容易引發逾權或遭質疑、誤會等不必要之警民紛爭,是以,仿效德國的鎮暴警察衣服背後之顯著編號,在執行職務時,以便確認行為者身份及責任。
三、修正警察制服式樣,應於制服顯著處標示員警編號及能辨其身分別之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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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其服式、標識與警察人員之雨衣、雨鞋及執行特種勤務之服式,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執行特種勤務時,應穿著明顯且可供辨識身分之制服與標識佩帶。 | 第六條 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其服式、標識與警察人員之雨衣、雨鞋及執行特種勤務之服式,由內政部定之。 |
一、增修本條文第二項。
二、對於特種警察與機動保安警察之服裝並無明顯區別身份之處,以致行使職權時,警員個人身份區分不易,容易引發逾權或遭質疑、誤會等不必要之警民紛爭,是以,仿效德國的鎮暴警察衣服背後之顯著編號,在執行勤務時,以便確認行為者身份及責任。
三、增修特種與機動保安警察等,於執行特種勤務時,應穿著明顯且可供辨識身分之制服與標識佩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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