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蘇清泉
蘇清泉
呂學樟
呂學樟
王育敏
王育敏
詹凱臣
詹凱臣
江啟臣
江啟臣
林岱樺
林岱樺
曾巨威
曾巨威
張慶忠
張慶忠
楊瓊瓔
楊瓊瓔
邱文彥
邱文彥
田秋堇
田秋堇
葉津鈴
葉津鈴
楊玉欣
楊玉欣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九十六條之一 廠商給付勞工之基本工資高於行政院核定實施之基本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行政院勞動部得核發勞工友善標章。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該勞工友善標章之廠商。 取得勞工友善標章之廠商,不得無故減少僱用之勞工人數。違反者,取消其已獲取之資格。 勞工友善標章之種類、取得資格及第一項相關實施辦法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勞動部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增訂本條,共計四項條文。 二、近十年台灣平均經濟成長率近4%,勞動生產力平均成長約3.5%;產值與生產力雖提升,但並沒有讓薪資同步成長。面對企業盈餘增加,但受僱人員報酬卻下滑,中央政府應重視分配正義之問題。尤其,百物齊漲的時代,加薪便成為市井小民極為奢侈之夢想,故政府應提出具體且有建設性之方法,不能僅是消極地呼籲企業加薪。 三、為符合環保國際潮流、確保資源永續發展、鼓勵國內綠色生產與綠色消費,已增訂第九十六條之綠色採購條款;藉此明定產品種類、優惠比率、優先採購方式,並訂定相關獎勵規範(例如,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要點),以鼓勵機關落實綠色採購。 四、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五條,「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現行基本工資每月19,047元、時薪115元,但行政院發布全國單一最低工資,並未考慮到各城市生活費的差距,而台北市與其他城市的最低生活費為全國的1.44倍。所以,期望修正本條文也可適時地提高台北市的最低工資。 五、為避免本條文浮濫實施,故訂定明確執行標準,即當廠商給付勞工之基本工資高於行政院核定實施之基本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方有資格獲得勞工友善標章。 六、取得勞工友善標章者,得於政府採購招標案中,取得優先採購之權利。 七、另取得勞工友善標章之廠商,不得無故減少僱用之勞工人數。若違反者,取消其已獲取之資格。 八、為提升我國工資與注重分配正義,勞工友善標章之種類、取得資格及第一項相關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勞動部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期望能建立完善措施,以利早日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