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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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違背汽車或機車或自行車所有人意願,擅自使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竊盜罪主觀上須有「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並動手行竊才構成,若只是「暫時借用」的想法,為「使用竊盜」的一環,在國內不犯法,只要竊賊因歸還機車沒有犯意就除罪化,此舉造成警方維護治安的困難,因此參考德國對使用竊盜罪是有處罰的,但並非針對所有物品,僅限於汽車或機車或自行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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