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呂玉玲
呂玉玲
徐少萍
徐少萍
鄭汝芬
鄭汝芬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嘉辰
盧嘉辰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蔡正元
蔡正元
張嘉郡
張嘉郡
楊玉欣
楊玉欣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吳育昇
吳育昇
邱文彥
邱文彥
陳超明
陳超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違背汽車或機車或自行車所有人意願,擅自使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竊盜罪主觀上須有「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並動手行竊才構成,若只是「暫時借用」的想法,為「使用竊盜」的一環,在國內不犯法,只要竊賊因歸還機車沒有犯意就除罪化,此舉造成警方維護治安的困難,因此參考德國對使用竊盜罪是有處罰的,但並非針對所有物品,僅限於汽車或機車或自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