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王惠美
王惠美
林明溱
林明溱
徐欣瑩
徐欣瑩
陳碧涵
陳碧涵
楊玉欣
楊玉欣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蘇清泉
蘇清泉
蔡錦隆
蔡錦隆
林國正
林國正
紀國棟
紀國棟
陳學聖
陳學聖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羅明才
羅明才
邱文彥
邱文彥
王廷升
王廷升
蔡正元
蔡正元
楊應雄
楊應雄
呂學樟
呂學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德福
林德福
費鴻泰
費鴻泰
許添財
許添財
張嘉郡
張嘉郡
林郁方
林郁方
羅淑蕾
羅淑蕾
江惠貞
江惠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前項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適逢週六或週日,均應補假。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為配合內政部日前針對放假日適逢週六或週日一律補假之決議,增訂第二項規定,俾利維護國人放假之權益。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補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理由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