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八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居留時,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證明文件。 外國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居留: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二、未滿十六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前項外國人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三、親屬關係證明。 四、其他證明文件。 | 第八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居留時,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證明文件。 |
一、基於人道考量,並鑑於我國少子女化趨勢,內政部爰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三日召開移民政策小組第四次會議,討論放寬在臺年滿二十歲外籍人士繼續居留一案,並達成共識。
二、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爰依內政部移民政策小組第四次會議決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外國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申請延期居留之條件及程序。
三、考量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之外籍人士在臺居留之事由除依親外,尚有就學等情形,為利渠等申請延期居留,第二項之居留原因爰不限於依親事由。
四、依第二項及第三項申請延期居留者,須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提出,且申請時其父或母須持有有效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五、第二項各款之訂定理由如下:
(一)第一款:係以在臺土生土長,且實質關係與生活重心均在我國為適用對象,爰以其年滿二十歲申請延期居留為基準點,以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二十年之一半)以上為延期居留之條件,較合乎情理。至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一節,係基於本項適用對象係莘莘學子,多數時間均在臺求學,每年扣除寒、暑假三個月期間,以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為延期居留之條件,尚難認有失情理之平。
(二)第二款:參照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申請來臺探親時之年齡在十六歲以下,主管機關基於社會考量,得予專案許可長期居留之規定,爰以未滿十六歲入國為延期居留之條件。至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一節,其理由同第一款。
(三)第三款:參照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關於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條件易於其他外國人之規定,爰以在我國出生,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為延期居留之條件。至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一節,理由同第一款。 |
|
| 第九條 下列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其效期最長不得逾一年: 一、在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或大學附設之華語文中心就學之人員。 二、經教育或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研習、受訓之人員。 三、外籍傳教及弘法人士。 四、與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初次申請依親居留者。 五、其他有居留需要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係經教育部專案核列大學之獎學金受獎者,得不受最長有效居留期間一年之限制。 前條第二項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核發之外僑居留證,其效期自原居留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延期三年,必要時,得再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年。 | 第九條 下列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其效期最長不得逾一年: 一、在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或大學附設之華語文中心就學之人員。 二、經教育或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研習、受訓之人員。 三、外籍傳教及弘法人士。 四、與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初次申請依親居留者。 五、其他有居留需要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係經教育部專案核列大學之獎學金受獎者,得不受最長有效居留期間一年之限制。 |
一、增訂第三項,明定前條第二項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者之外僑居留證效期及其延期規定。
二、第三項新增在臺年滿二十歲外籍人士之延期居留期限三年,必要時得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年之規畫,係為利渠等得申請永久居留(在臺合法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設計。 |
|
| 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來臺投資,或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應聘來臺,或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居留,於居留效期屆滿前,有必要者,本人及其原經核准居留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經核可後,得於原居留效期屆滿後六個月內離境。 | 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來臺投資,或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應聘來臺,或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居留,於居留效期屆滿前,有必要者,本人及其原經核准居留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經核可後,得於原居留效期屆滿後九十日內離境。 |
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工作及來臺工作之外國人留臺服務,因應政府育才留才攬才政策,俾提升我國競爭力,爰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The
Organisation forEconomic Co-operation
andDevelopment,簡稱OECD)會員國給予外籍人士離境期間之規定,放寬本條所列外國人之離境期間,由九十日延長為六個月。 |
|
| 第二十二條之一 外國人來臺就學,於居留效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吸引來臺就學之外國人留臺服務,因應政府育才留才攬才政策,俾提升我國競爭力,爰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給予外籍畢業學生覓職期之規定,增訂外國人來臺就學者得申請延期居留之條件、程序及延期居留期間等事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