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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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辦法第四條之比對查證,主管機關得委任其所屬國民健康署或委託相關團體辦理之。 第六條 本辦法第四條之比對查證,主管機關得委任其所屬國民健康局或委託相關團體辦理之。
配合機關改制,將國民健康局修正為國民健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