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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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及稽徵所: 一、綜合規劃科,分二股辦事。 二、服務科,分二股辦事。 三、稅務資訊科,分五股辦事。 四、審查一科,分三股辦事。 五、審查二科,分三股辦事。 六、審查三科,分三股辦事。 七、審查四科,分二股辦事。 八、徵收科,分二股辦事。 九、法務一科,分二股辦事。 十、法務二科,分三股辦事。 十一、秘書室,分四股辦事。 十二、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十三、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四、主計室,分四股辦事。 十五、監察室,分三股辦事。 十六、民雄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七、佳里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八、新化稽徵所,分五股辦事。 十九、安南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東港稽徵所,分三股辦事。 二十一、潮州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二、恆春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及稽徵所: 一、綜合規劃科,分二股辦事。 二、服務科,分二股辦事。 三、稅務資訊科,分五股辦事。 四、審查一科,分三股辦事。 五、審查二科,分三股辦事。 六、審查三科,分四股辦事。 七、審查四科,分二股辦事。 八、徵收科,分二股辦事。 九、法務一科。 十、法務二科,分三股辦事。 十一、秘書室,分四股辦事。 十二、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十三、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四、主計室,分四股辦事。 十五、監察室,分三股辦事。 十六、民雄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七、佳里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八、新化稽徵所,分五股辦事。 十九、安南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東港稽徵所,分三股辦事。 二十一、潮州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二、恆春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配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修正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違章業務由法務一科辦理,並將審查三科一股移至法務一科增設一股(原設有管制考核股)。
第十三條 法務一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核定稅捐處分行政救濟案件之審理及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行政救濟作業之規劃、管制、督導及考核。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管制、督導及考核。 四、稅務法令之蒐集、整理及彙編。 五、稅務法令適用疑義及修正意見之研議。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行政救濟及違章行政事項。 第十三條 法務一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核定稅捐處分行政救濟案件之審理及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行政救濟作業之規劃、管制、督導及考核。 三、稅務法令之蒐集、整理及彙編。 四、稅務法令適用疑義及修正意見之研議。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行政救濟事項。
一、將現行第十四條法務二科業務職掌,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違章業務移入,增訂第三款,餘款次依序變更。 二、修正後第七款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違章業務移入,爰增列違章行政事項。
第十四條 法務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案件之審理及督導。 二、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管制、督導及考核。 三、檢舉人獎金之提成及核發。 四、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等事項之擬議。 五、其他有關各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除外)行政救濟及違章行政事項。 第十四條 法務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案件之審理及督導。 二、各稅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及督導。 三、檢舉人獎金之提成及核發。 四、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等事項之擬議。 五、其他有關各稅行政救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外)及違章行政事項。
目前法務二科負責各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除外)行政救濟及各稅違章案件,考量同一稅目之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由同一單位辦理較能收事權劃一之效,爰將該科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違章案件移至承辦該二稅目行政救濟業務之法務一科辦理,並配合修正第二款及第五款。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增列「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