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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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被指定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二、人員管理措施。 三、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四、傳銷商規範措施。 第五條 被指定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二、人員管理措施。 三、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四、參加人規範措施。
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布,修正參加人用語為傳銷商。
第九條 第五條第四款之傳銷商規範措施,包括下列事項: 一、傳銷商自被指定者蒐集他人個人資料,其要件及程序。 二、傳銷商為從事多層次傳銷經營業務,非自被指定者蒐集之他人個人資料,相關蒐集、處理、利用行為之規範約束。 第九條 第五條第四款之參加人規範措施,包括下列事項: 一、參加人自被指定者蒐集他人個人資料,其要件及程序。 二、參加人為從事多層次傳銷經營業務,非自被指定者蒐集之他人個人資料,相關蒐集、處理、利用行為之規範約束。
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布,修正參加人用語為傳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