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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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被指定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二、人員管理措施。 三、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四、傳銷商規範措施。 | 第五條 被指定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二、人員管理措施。 三、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四、參加人規範措施。 |
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布,修正參加人用語為傳銷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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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第五條第四款之傳銷商規範措施,包括下列事項: 一、傳銷商自被指定者蒐集他人個人資料,其要件及程序。 二、傳銷商為從事多層次傳銷經營業務,非自被指定者蒐集之他人個人資料,相關蒐集、處理、利用行為之規範約束。 | 第九條 第五條第四款之參加人規範措施,包括下列事項: 一、參加人自被指定者蒐集他人個人資料,其要件及程序。 二、參加人為從事多層次傳銷經營業務,非自被指定者蒐集之他人個人資料,相關蒐集、處理、利用行為之規範約束。 |
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布,修正參加人用語為傳銷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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