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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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所稱參加人,係指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當事人,不及於其他參加人。 一、本條刪除。 二、依新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爰刪除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