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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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公司最近一年之營運規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營運總部認定函: 一、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每月至少達五十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二十五人。 二、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三、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四、其國外關係企業至少於一個境外國家或地區設立登記,且具實質營運活動。 五、其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六、應至少掌控下列十項營運範圍中之三項: (一)經營策略訂定。 (二)智慧財產管理。 (三)財務管理。 (四)國際採購。 (五)市場調查研究或行銷。 (六)資訊或共通性服務之後勤支援。 (七)人力資源管理。 (八)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之創新、改進、設計或其他研究開發。 (九)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 (十)品牌商標或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或授權管理。 前項第二款規定營業收入淨額之計算,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交易所產生之營業收入,不得重複計算。 外國公司在國內設有子公司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核發該子公司之營運總部認定函: 一、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每月 至少達二十五人。 二、在我國之年營業費用達 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三、對亞太地區至少一個國 家或地區,提供人才、 知識、製造加工、商情 或試點等五項運籌功能 至少一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運籌功能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內至少一項營運範圍: 一、人才運籌:人力資源管理或人力培訓。 二、知識運籌:設計、研發或商業服務模式之研發創新及管理、經營策略管理、財務管理或智慧財產營運管理。 三、製造加工運籌:採購、檢測、維修、組裝、製造加工或物流配銷。 四、商情運籌:市場調查研究或營運資訊後勤支援。 五、試點運籌:試量產或市場行銷。 | 第二條 公司最近一年之營運規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營運總部認定函: 一、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每月至少達五十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二十五人。 二、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三、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四、其國外關係企業至少於一個境外國家或地區設立登記,且具實質營運活動。 五、其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六、應至少掌控下列十項營運範圍中之三項: (一)經營策略訂定。 (二)智慧財產管理。 (三)財務管理。 (四)國際採購。 (五)市場調查研究或行銷。 (六)資訊或共通性服務之後勤支援。 (七)人力資源管理。 (八)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之創新、改進、設計或其他研究開發。 (九)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 (十)品牌商標或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或授權管理。 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營業收入淨額之計算,公司與國外關係企業間或國外關係企業相互間交易所產生之營業收入,不得重複計算。 外國公司在國內設有子公司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核發該子公司之營運總部認定函: 一、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每月至少達二十五人。 二、在我國之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三、對亞太地區至少一個國家或地區,提供人才、知識、製造加工、商情或試點等五項運籌功能至少一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運籌功能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內至少一項營運範圍: 一、人才運籌:人力資源管理或人力培訓。 二、知識運籌:設計、研發或商業服務模式之研發創新及管理、經營策略管理、財務管理或智慧財產營運管理。 三、製造加工運籌:採購、檢測、維修、組裝、製造加工或物流配銷。 四、商情運籌:市場調查研究或營運資訊後勤支援。 五、試點運籌:試量產或市場行銷。 |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並於同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與國外關係企業間或國外關係企業相互間交易所產生之營業收入,不得重複計算。」,全球營運模式百分之一百由臺灣總部接單之企業,即無法符合認定條件。
二、由於國內部分企業營運總部之營運模式,係全球訂單百分之一百由臺灣總部接單,再將訂單轉交國外關係企業生產製造,雖國外關係企業具有實質製造營運活動,惟該國外關係企業之訂單悉數來自臺灣總部,屬集團內交易,經一般會計準則不得重複計算而互抵後,其國外關係企業之營業收入為新台幣零元。因此不符合同條第一項第五款「其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規定,導致此類型態之營運總部企業無法取得「營運總部認定函」。
三、基於上述營運模式之企業,確實在臺灣具備營運總部功能,且為吸引全球營運之臺商,回臺投資並掌握全球接單功能,爰刪除第二項有關「第五款」總部與國外關係企業交易產生的營業收入「不得重複計算」規定之相關文字,俾利其獲核「營運總部認定函」,適用營運總部優惠措施,其文字修正為「前項第二款規定營業收入淨額之計算,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交易所產生之營業收入,不得重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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