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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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分局因業務需要,設高雄港口檢疫站、高雄機場檢疫站、屏東檢疫站、台南檢疫站及金門檢疫站,各置主任一人,由本分局派技正兼任,綜理站務;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但因業務需要,得增設檢疫站。 | 第十一條 本分局因業務需要,設高雄港口檢疫站、高雄機場檢疫站、台南檢疫站及金門檢疫站,各置主任一人,由本分局派技正兼任,綜理站務;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但因業務需要,得增設檢疫站。 |
行政院已於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通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推動計畫,範圍包含「六港一空一農科」,為因應行政院自由經濟示範區設立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成立亞太水族營運中心,並配合示範區快速通關之特性,提升動植物檢疫效能,縮短檢驗時程與檢疫時效,以辦理新增之自由貿易港區檢疫業務,爰增設屏東檢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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