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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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
因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違反第六條之罰則已移列至第三十五條之一,爰酌修本條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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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 |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提高違反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之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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