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學樟
呂學樟
徐欣瑩
徐欣瑩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陳唐山
陳唐山
周倪安
周倪安
顏寬恒
顏寬恒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詹凱臣
詹凱臣
蔡煌瑯
蔡煌瑯
邱文彥
邱文彥
王廷升
王廷升
李俊俋
李俊俋
陳鎮湘
陳鎮湘
陳根德
陳根德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張嘉郡
張嘉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九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其他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四條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九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其他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一、本條第一項原為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立法院制定時,為讓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有相當時間準備,故規定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自公布兩年施行,第九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並授權司法院訂定一期日施行。然本條第一項業經總統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公布施行迄今已四年,相關規定皆已上路施行。 二、配合本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之修正,增訂第二項。本法中華民國103年○月○日修正通過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為區隔本法原制定時之施行日期與中華民國103年○月○日修正通過之條文施行日期發生適用上之疑義,加上確保民眾接收迅速審判之權利,避免司法資源浪費,更期能儘速落實人權保障及周延本法之救濟制度,本法修正條文應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