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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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第一項建教生未加入勞工保險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 學校應主動協助建教生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請求補償或申請補助。 | 第二十五條 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第一項建教生未加入勞工保險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 學校應主動協助建教生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請求補償或申請補助。 |
一、勞保條例部分條文在97年7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殘廢」給付名稱改為「失能」給付,然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中仍使用「殘廢」一詞,並未跟著一起配合修正為「失能」,恐造成建教生與家長解讀與援引的錯誤。
二、為了維護建教生權益,及統一法律名詞與避免誤解,本席等爰提案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將「殘廢」改為「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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