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楊玉欣
楊玉欣
蘇清泉
蘇清泉
馬文君
馬文君
廖正井
廖正井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淑蕾
羅淑蕾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翁重鈞
翁重鈞
張嘉郡
張嘉郡
曾巨威
曾巨威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碧涵
陳碧涵
李桐豪
李桐豪
呂玉玲
呂玉玲
潘維剛
潘維剛
吳育仁
吳育仁
呂學樟
呂學樟
蔡正元
蔡正元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屬契約要約之一部分,應確實履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一、由於國內眾多食品、藥品、化妝品、家電、3C產品、首飾、汽車及房地產等商品及服務的廣告誇大不實事件不斷發生,讓消費大眾對業者的誠信產生質疑,且我國法院有不少判決,認為「廣告內容」僅屬於「要約之引誘」,而非「要約」,也就是業者無須對其宣傳廣告負責,法院如此的見解,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一大損傷。 二、由於各類不實廣告充斥電子或平面媒體,為保護民眾的消費權利,實現公平、正義的消費社會,本席等爰提案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增列第二項,明定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屬契約要約之一部分,應確實履行,以落實企業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並杜絕不實與誇大的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