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
| 第二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於改制之日隨同移轉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以下簡稱繼續任用軍職人員)為範圍。 |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
| 第三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之晉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軍官:由本院陳報監督機關辦理。
二、士官:由本院核定後,陳報監督機關任之。 |
一、繼續任用軍職人員晉任作業之權責。
二、本院改制之日,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之軍職人員,僅有軍官及士官,並無士兵。 |
| 第四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之任職、調職、免職、停職、撤職、留職停薪及復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將官:由本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定或由監督機關轉呈總統核定。
二、校官、尉官、士官: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
一、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任職、調職、免職、停職、撤職、留職停薪及復職相關人事作業之權責。
二、本條第一款所定「將官」,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本院中將院長比照重要軍職,其相關人事作業,由監督機關轉呈總統核定;本院少將所長比照一般軍職,其相關人事作業,由本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定。 |
| 第五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申請志願留營,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申請轉服常備軍官、士官,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申請志願留營及轉服常備役相關人事作業之權責。 |
| 第六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俸級晉支,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將官:由本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定發布。
二、校官、尉官、士官:由本院核定發布,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之各級考績官,由本院依單位編組型態定之。 |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俸級晉支及考績作業之權責。 |
| 第七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依有關法令規定支領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依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發給之慰勞假補助費,其所需經費於本院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與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慰勞假補助費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 |
| 第八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應由政府撥繳軍人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軍人退除給與、撫卹金之費用,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軍職人員自付額部分,由本院於每月發薪時代扣及撥付。 |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應由政府撥繳軍人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軍人退除給與、撫卹金之費用,由本院編列預算,並辦理撥付。 |
|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