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
| 第二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從事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 |
|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品:指中科院自行研究發展與生產製造之國防科技、主要武器裝備及軍民通用科技。
二、銷售:指中科院有償移轉產品之所有權、智慧財產權、使用權及其他權利予國內外第三人之行為。
三、科技合作:指中科院與國內外研究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間之科技、資訊交流及推廣。
四、技術移轉:指中科院提供依法或自行研究發展所得之技術成果予外界應用。
五、技術服務:指中科院提供專業之人力、技術及設備相關服務工作。
六、委託研發產製維修:指受託人依委託人提供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維護修理相關規範或其他要求,以自籌之費用或委託人所有之費用,從事實際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維護修理工作,並由委託人按工作完成之成果或數量,支付報酬,及作為驗結之依據。 |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
| 第四條 中科院產品銷售案件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國防科技及主要武器裝備之銷售案件,由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二、軍民通用科技之銷售案件,由中科院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
中科院產品銷售案件之核定權責。 |
| 第五條 中科院執行產品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涉及國防科技及主要武器裝備之事項者,由本部核定。
二、涉及軍民通用科技之事項者,由中科院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
中科院執行產品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之核定權責。 |
| 第六條 中科院從事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業務,應遵守國際規範與我國對外簽署之條約、協定及國內相關法規。 |
中科院從事產品銷售應遵守之規範。 |
|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