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委員蔡正元等20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麗環等5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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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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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十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十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委員蔣乃辛等23人提案: 一、增列第二項,針對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企業,復徵違法當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抵減額,並暫時終止投資抵減案;另視改善情形,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討重審恢復投資抵減案。 二、原第二項改列第三項,並配合做部分文字修正。 委員蔡正元等20人提案: 一、現行條文並未對申請投資抵減稅額之公司設限,致使少數多次違反法律規定之不肖公司,仍得申請投資抵減稅額,實有改正之必要。 二、為改正前述情形,特於本條第一項增列設限條款,即近五年內未重大違反其他法律之公司,始得申請投資抵減稅額。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為提高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針對最近三年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公司,將不得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爰修正委員蔡正元等20人提案第一項前段文字。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第二十六條 為鼓勵產業永續發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或輔導企業推動下列事項: 一、協助企業因應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規範。 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與污染防治技術之發展及應用。 三、鼓勵企業提升能資源使用效率,應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及相關技術。 四、產製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產品。 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麗環等50人提案: 為鼓勵產業永續發展,政府對企業提供多項綠能補助。然近年卻屢次發生企業污染環境事件,檢視法規後,發現對於違法企業並無懲罰之條文,爰此予以提出修正。 審查會: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修正通過) 第七十條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 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 第七十條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
民進黨黨團提案: 政府為扶植產業發展,過去以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提供若干公司或企業租稅優惠,其所享有之實際稅率甚至低於一般上班族最低稅率5%,造成政府稅收的減損;然卻有不法業者一手享政府租稅優惠,一手破壞世代依存的生態環境,故增訂第二項對此類業者,應停止適用本條例獎勵、補助及租稅優惠;該企業如仍享有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享有之租稅優應予取消,並追繳過去年度之優惠稅額。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為提高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針對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規定,且明訂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者,申請適用獎勵、補助措施應有適度之限制,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