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及第六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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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服志願役者須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考。但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規定,錄取人員得因兵役事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兵役法業將法定役期縮短,應考人於報名前始入伍服役,報名至考試已有約三個月之期程,限制服役中應考人須於筆試考畢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始得報考之規定,其合理性與實質效益均易引發爭議,基於維護應考人應試權益,放寬兵役限制。 二、另考量志願役之役期較長,保留受訓資格較久,對用人需求恐造成極大影響,爰保留服志願役者仍須檢附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之規定。
第八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四、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五、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六、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一、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二、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三、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第八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四、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五、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六、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一、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二、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一、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業刪除原列第九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之規定,基於考用配合,本條第十一款規定,似宜配合刪除,惟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經公立醫院專業心理醫師診斷後,認受查核人有異常狀況,可能造成其心理、社交上及職業上之功能障礙、或具有高風險、不負責任、具攻擊性、反社會或情緒不穩之行為模式等情形,應判斷為不通過查核。基於國家安全局職務特殊性及國家情報工作相關法規規定,爰第十一款予以保留。 二、考量國家安全局負責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情報人員負有對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之責,甚且執行情蒐任務時可能置身危險情況,而須合法使用武力執行職務,爰增訂第十二款握力項目及合格標準。 三、原第十二款款次遞移。
第九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要擇優錄取。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除公職資訊技師組以專業科目「資訊及網路安全實務」占百分之六十,「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種勤務條例)」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外,其餘均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第九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要擇優錄取。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一、本考試增列三等考試公職資訊技師組,其應試科目不列考普通科目,爰修正第二項,增訂該組第一試筆試成績計算方式,以與其他各組別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計算方式有所區別。 二、為應用人機關亟需網羅具網路攻防技術及遴選具有足以防範網路攻擊專業之人才,並期深入評測應考人所具備之專業核心知能,爰「公職資訊技師組」第一試筆試成績,擬以專業科目「資訊及網路安全實務」占百分之六十,「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種勤務條例)」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之。 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規定,將「『剩』餘」修正為「『賸』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