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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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指定優良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訴訟並聲請法院假扣押其資產,由該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偕同為其經銷之企業經營者處理賠償事宜至完畢為止。 前項扣押資產,由法院依第五十一條規定裁定最高估算至損害額三倍或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 第六十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
一、近年社會上普遍因為食用油等食品安全問題造成不安,甚至恐慌的情況下,政府管理與解決機制出現緩慢失能之態勢,如後續狀況繼續拖延,將不利於其他與之往來的企業與消費者。
二、故應有由政府接管引發爭端的企業資產,作為處理賠償事宜之機制,即中央主管機關得先命停止營業,並聲請法院假扣押其資產至處理賠償事宜完畢為止,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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