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吳宜臻
吳宜臻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智傑
許智傑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林淑芬
林淑芬
陳唐山
陳唐山
陳節如
陳節如
吳秉叡
吳秉叡
高志鵬
高志鵬
段宜康
段宜康
葉宜津
葉宜津
蔡其昌
蔡其昌
楊曜
楊曜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百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二十四條 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二十四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法個人法益多採告訴乃論,惟財產犯罪例外,導致有一時飢寒起盜心或法律知識不足而誤犯本章竊盜罪者,被害人雖有心寬恕而無意追究,卻仍受制於非告訴乃論制度使然而未果,著實有損司法威信和耗費資源;遂提案將其修訂為告訴乃論之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之一 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一、本條新增。 二、刑法個人法益多採告訴乃論,惟財產犯罪例外;導致涉犯本章侵占罪者,被害人雖有心寬恕而無意追究,卻仍受制於非告訴乃論制度使然而未果,著實有損司法威信和耗費資源;遂提案將其修訂為告訴乃論之罪。
第三百四十五條 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四十五條 (刪除)
刑法個人法益多採告訴乃論,惟財產犯罪例外;導致涉犯本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者,被害人雖有心寬恕而無意追究,卻仍受制於非告訴乃論制度使然而未果,著實有損司法威信和耗費資源;遂提案將其修訂為告訴乃論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