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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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二十四條 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第三百二十四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刑法個人法益多採告訴乃論,惟財產犯罪例外,導致有一時飢寒起盜心或法律知識不足而誤犯本章竊盜罪者,被害人雖有心寬恕而無意追究,卻仍受制於非告訴乃論制度使然而未果,著實有損司法威信和耗費資源;遂提案將其修訂為告訴乃論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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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三十八條之一 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
一、本條新增。
二、刑法個人法益多採告訴乃論,惟財產犯罪例外;導致涉犯本章侵占罪者,被害人雖有心寬恕而無意追究,卻仍受制於非告訴乃論制度使然而未果,著實有損司法威信和耗費資源;遂提案將其修訂為告訴乃論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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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五條 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第三百四十五條 (刪除) |
刑法個人法益多採告訴乃論,惟財產犯罪例外;導致涉犯本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者,被害人雖有心寬恕而無意追究,卻仍受制於非告訴乃論制度使然而未果,著實有損司法威信和耗費資源;遂提案將其修訂為告訴乃論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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