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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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會由下列機關人員充任委員組織之,並以經濟部次長為主任委員: 一、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二、內政部次長。 三、外交部次長。 四、國防部副部長。 五、財政部次長。 六、經濟部次長。 七、交通部次長。 八、勞動部次長。 九、衛生福利部次長。 十、文化部次長。 十一、科技部次長。 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五、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十八、中央銀行副總裁。 十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二十、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 第二條 本會由左列機關人員充任委員組織之,並以經濟部次長為主任委員: 一、經濟部次長。 二、財政部次長。 三、外交部次長。 四、交通部次長。 五、內政部次長。 六、文化部次長。 七、衛生福利部次長。 八、國防部副部長。 九、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十、中央銀行副總裁。 十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六、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十八、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十九、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
一、配合法制作業,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參照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審核外企進入美國運作模式,明確讓負責國家安全之機關參與投資審議,以強化投資審議之功能性及代表性,爰增列第一款聘國家安全局副局長為投資審議委員會委員。
三、配合組織改造,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改制為勞動部及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改制為科技部,爰併修正機關名稱,及依部會順序調整款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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