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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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但有第二條第二項所定繼續原契約情形者,仍依原規定薪資給付。 前項以外契約進用人員之薪資,各園(校)得依其擔任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自行議定,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幼兒園新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其職稱為教保員者,依其學歷之薪資第一級給付;其職稱為助理教保員者,依其職稱之薪資第一級給付;其為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者,依其所具證書,分別以各該薪資第一級給付。 本辦法薪資支給,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園(校)之工作年資為限。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進用曾任同一園(校)約聘僱人員期間服務年資,其與現任職務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以一月至十二月之全年在職年資採計所敘薪級,每滿一年採計一級,畸零月數不予併計,至多採計五級。 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教保員職務者,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及其學歷,按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 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職務者,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 前二項人員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執行職務期間三個月以上者,依實際執行職務之月數,按月支給。但服務未滿整月部分,按實際執行職務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總額除以三十日計算。 二、執行職務期間未滿三個月者,按實際執行職務之日數,按日支給;其每日計發金額,依前款規定辦理,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三、執行職務未滿一日者,按實際執行職務之時數,按時支給;其每小時計發金額,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第十二條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但有第二條第二項所定繼續原契約情形者,仍依原規定薪資給付。 前項以外契約進用人員之薪資,各園(校)得依其擔任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自行議定,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幼兒園新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其職稱為教保員者,依其學歷之薪資第一級給付;其職稱為助理教保員者,依其職稱之薪資第一級給付;其為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者,依其所具證書,分別以各該薪資第一級給付。 本辦法薪資支給,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園(校)之工作年資為限。 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教保員職務者,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及其學歷,按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以日計算者,依月薪資除以三十日計;以時薪計算者,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職務者,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以日計算者,依月薪資除以三十日計;以時薪計算者,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參考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服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從寬認定採計提敘。復參酌契約進用教保員曾任同一園(校)之代理(課)教師年資,以實際報到日期往前追溯其五年之年資得採計為休假年資,及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繼續任職之工作人員所敘薪級,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至多採五級規定之精神,考量幼兒園各類人員福利之衡平性,爰第四項後段增列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曾任同一園(校)約聘僱人員期間服務年資得予採計所敘薪級之規定,惟本辦法契約進用人員雖訂有級別,但無法與行政機關約聘僱人員職等相對應,爰未參採「職等相當」之文字做為年資採計提敘之條件;另考量約聘僱人員年資計算之一致性,爰以一月至十二月全年年資始得併計。 三、參考代理教師薪資之計算方式,增列第七項,就定期契約人員執行職務期間明定薪資支給之計算方式,爰併同將現行第五項及第六項後段條文移列第七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依相關保險法令,為契約進用人員投保。 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為契約進用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相關事宜: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規定辦理。 教保員兼任組長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組長職務加給之規定,其薪資為第一級至第十級者,以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支給;第十一級以上者,以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支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所轄之離島地區,訂定給付地域加給之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依相關保險法令,為契約進用人員投保。 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為契約進用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相關事宜: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規定辦理。 教保員兼任組長,其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辦理,其薪資為第一級至第十級者,以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支給;第十一級以上者,以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支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所轄之離島地區,訂定給付地域加給之補充規定。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二、第四項所列主管職務加給援引之規定名稱有誤,又現行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刻正辦理報行政院審查修正作業,為免因名稱變更一再更動,調整文字為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組長職務加給之規定。
第十八條 考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至少應包括幼兒家長代表一人、契約進用人員代表一人及人事主管。但契約進用人員人數少於三人時,得免置契約進用人員代表。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幼兒園、學校任一性別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考核小組委員,由幼兒園園長或校長遴聘,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但鄉(鎮、市)立幼兒園之考核小組委員,由鄉(鎮、市)公所首長遴聘。 考核小組召開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考核小組委員之任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八條 考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至少應包括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幼兒家長代表一人、契約進用人員代表一人及掌理人事業務之主管。但契約進用人員人數少於三人時,得免置契約進用人員代表。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幼兒園、學校任一性別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考核小組委員,由幼兒園園長或校長遴聘,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但鄉(鎮、市)立幼兒園之考核小組委員,由鄉(鎮、市)公所首長遴聘。 考核小組召開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考核小組委員之任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一、考量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對於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有最後決定權,似無列為考核小組必置委員之必要,但如要列入亦無不可,為使考核小組成員之組成更具彈性,爰修正第一項契約進用人員考核小組成員之規定,並併同修正人事主管之文字,以臻明確。又基於首長之用人權,爰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由機關首長指定一人為主席之規定,爰將第三項修正為考核小組之召集人由園長或校長指定之。 二、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