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學樟
呂學樟
吳育仁
吳育仁
詹凱臣
詹凱臣
紀國棟
紀國棟
陳根德
陳根德
陳鎮湘
陳鎮湘
李貴敏
李貴敏
林國正
林國正
張嘉郡
張嘉郡
蘇清泉
蘇清泉
陳雪生
陳雪生
鄭汝芬
鄭汝芬
廖正井
廖正井
徐耀昌
徐耀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召集並為主席,其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必要時得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有關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召集並為主席之規定移列本法,爰修正第二項。另為期教師評審委員會得以公正、客觀遴選符合學校需求之教師,增列必要時得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參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