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振昌
賴振昌
葉津鈴
葉津鈴
周倪安
周倪安
連署人
尤美女
尤美女
姚文智
姚文智
蘇震清
蘇震清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應元
李應元
陳其邁
陳其邁
楊曜
楊曜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明文
陳明文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偉哲
黃偉哲
邱志偉
邱志偉
田秋堇
田秋堇
林岱樺
林岱樺
林佳龍
林佳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票據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二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條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台灣六、七十年代銀行週年利率一直維持年利十二釐左右,而到八十年代則年利九釐上下,之前資本化前期利率更高,所以年利六釐不覺其高,但現行低利率,就顯得不成比例,而有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