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津鈴
葉津鈴
賴振昌
賴振昌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段宜康
段宜康
高志鵬
高志鵬
許添財
許添財
何欣純
何欣純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明文
陳明文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應元
李應元
黃偉哲
黃偉哲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怡潔
陳怡潔
魏明谷
魏明谷
李昆澤
李昆澤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及因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免職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第二十七條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公務員經人評會記兩大過免職者或是年度考績丁等,都是經過評鑑不是適任公務員,各機關不得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