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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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 第二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
一、鑒於日前發生女實習生飯店遭外籍人士性騷擾事件,處理過程中,部會間互踢皮球,不依照實質工作內容認定,引發當時社會諸多討論
二、反映出建教生在職場性騷擾防制的保障不足。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增訂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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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若雇主為進用派遣勞工之要派單位,則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共同負擔雇主責任。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國內派遣勞工高達數十萬人,派遣勞工由派遣公司派到要派公司工作,看似有二位雇主,卻常因兩位雇主相互推諉,派遣勞工勞動權益沒有保障。在職場上,派遣勞工發生性騷擾事件,派遣單位難以要求進入要派單位調查性騷擾之事實,導致派遣勞工權益受損,應早日檢討。
二、勞動派遣關係有其特殊性,有關派遣勞工提供勞務時之就業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皆應積極辦理。爰修正第二項,若雇主為進用派遣勞工之要派單位,則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共同負擔雇主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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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雇主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法事項,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在雇主對於求職者或受僱者有性別歧視之行為上,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對違法雇主之罰鍰標準規定並不一致,且性別工作平等法罰鍰明顯較低。
二、基於考量違法各種就業歧視罰鍰標準之平衡,並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促雇主積極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爰修正罰鍰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雇主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法事項,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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