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仁
吳育仁
黃志雄
黃志雄
陳學聖
陳學聖
陳碧涵
陳碧涵
馬文君
馬文君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羅明才
羅明才
楊應雄
楊應雄
王育敏
王育敏
顏寬恒
顏寬恒
徐少萍
徐少萍
陳鎮湘
陳鎮湘
羅淑蕾
羅淑蕾
楊玉欣
楊玉欣
蘇清泉
蘇清泉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蔡錦隆
蔡錦隆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二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一、鑒於日前發生女實習生飯店遭外籍人士性騷擾事件,處理過程中,部會間互踢皮球,不依照實質工作內容認定,引發當時社會諸多討論 二、反映出建教生在職場性騷擾防制的保障不足。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增訂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若雇主為進用派遣勞工之要派單位,則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共同負擔雇主責任。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國內派遣勞工高達數十萬人,派遣勞工由派遣公司派到要派公司工作,看似有二位雇主,卻常因兩位雇主相互推諉,派遣勞工勞動權益沒有保障。在職場上,派遣勞工發生性騷擾事件,派遣單位難以要求進入要派單位調查性騷擾之事實,導致派遣勞工權益受損,應早日檢討。 二、勞動派遣關係有其特殊性,有關派遣勞工提供勞務時之就業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皆應積極辦理。爰修正第二項,若雇主為進用派遣勞工之要派單位,則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共同負擔雇主責任。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雇主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法事項,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雇主對於求職者或受僱者有性別歧視之行為上,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對違法雇主之罰鍰標準規定並不一致,且性別工作平等法罰鍰明顯較低。 二、基於考量違法各種就業歧視罰鍰標準之平衡,並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促雇主積極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爰修正罰鍰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雇主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法事項,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