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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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得執行第一項業務,並應於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稱醫師指示下執行之醫療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訂定之。 | 第二十四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
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
一、現行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並無相關法規之依據,僅有衛生福利部之行政函釋,在現行臨床實務上,有許多情況是在醫師指示下執行之醫療業務,在無法規將其明確化的環境下,恐使專科護理師日常執業遊走於密醫罪之法律邊緣。為避免觸法,應賦於專科護理師應在醫師指示下可執行的醫療業務之法源依據。
二、因專科護理師必定有護理師資格,故其當然可執行護理人員之業務,增訂第三項明訂之。
三、在現行臨床照護實務上,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業務所在多有,恐使專科護理師執業遊走於密醫罪之法律邊緣,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廣納醫護專業團體意見,訂立出可執業之醫療業務,故增訂第四項,讓可執行之醫療業務明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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