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清泉
蘇清泉
徐欣瑩
徐欣瑩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馬文君
馬文君
楊玉欣
楊玉欣
江惠貞
江惠貞
林國正
林國正
蔡錦隆
蔡錦隆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王廷升
王廷升
羅明才
羅明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淑慧
陳淑慧
林明溱
林明溱
李貴敏
李貴敏
陳碧涵
陳碧涵
顏寬恒
顏寬恒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得執行第一項業務,並應於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稱醫師指示下執行之醫療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訂定之。 第二十四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 一、現行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並無相關法規之依據,僅有衛生福利部之行政函釋,在現行臨床實務上,有許多情況是在醫師指示下執行之醫療業務,在無法規將其明確化的環境下,恐使專科護理師日常執業遊走於密醫罪之法律邊緣。為避免觸法,應賦於專科護理師應在醫師指示下可執行的醫療業務之法源依據。 二、因專科護理師必定有護理師資格,故其當然可執行護理人員之業務,增訂第三項明訂之。 三、在現行臨床照護實務上,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業務所在多有,恐使專科護理師執業遊走於密醫罪之法律邊緣,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廣納醫護專業團體意見,訂立出可執業之醫療業務,故增訂第四項,讓可執行之醫療業務明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