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陳淑慧
陳淑慧
費鴻泰
費鴻泰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昇
吳育昇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顏寬恒
顏寬恒
林明溱
林明溱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碧涵
陳碧涵
江啟臣
江啟臣
潘維剛
潘維剛
王惠美
王惠美
張慶忠
張慶忠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原住民族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 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六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 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原住民族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 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與公共電視基金會二者之立法目的、業務職掌、董監事與執行長(總經理)遴聘機制等事項均相同,其經營均屬非營利,其主要經費來源亦同樣來自於政府編列預算,惟公視基金會係明定由政府編列預算以「捐贈」模式供作公共電視基金會的主要經費來源,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因係以「補助」的方式,衍生補助經費執行如有賸餘,需繳回國庫之疑慮。為避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經費窘困之處境更為艱辛,爰參照公共電視法第28條規定,將本條文第二款「補助」修正為「捐贈」,並新增第五款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原第五款則改為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