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廖正井
廖正井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蘇清泉
蘇清泉
林德福
林德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羅明才
羅明才
吳育仁
吳育仁
江啟臣
江啟臣
紀國棟
紀國棟
羅淑蕾
羅淑蕾
徐少萍
徐少萍
陳根德
陳根德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張嘉郡
張嘉郡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陳碧涵
陳碧涵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兒園。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第八條 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為保障幼兒教育及照顧之權利,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將我國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統一稱為「幼兒園」,為避免民眾混淆,爰提案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將「幼稚園、托兒所」正名為「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