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王廷升
王廷升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呂玉玲
呂玉玲
盧嘉辰
盧嘉辰
王惠美
王惠美
張慶忠
張慶忠
陳超明
陳超明
邱文彥
邱文彥
江惠貞
江惠貞
紀國棟
紀國棟
王育敏
王育敏
黃志雄
黃志雄
蔣乃辛
蔣乃辛
蔡正元
蔡正元
陳淑慧
陳淑慧
吳育昇
吳育昇
呂學樟
呂學樟
吳育仁
吳育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必要時,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之。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一般教育專責單位。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必要時,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之。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一般教育專責單位。
為統一中央行政機關名稱,爰提案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條條文,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以符「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