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王廷升
王廷升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呂玉玲
呂玉玲
王惠美
王惠美
呂學樟
呂學樟
盧嘉辰
盧嘉辰
陳超明
陳超明
紀國棟
紀國棟
邱文彥
邱文彥
吳育昇
吳育昇
張慶忠
張慶忠
江惠貞
江惠貞
蔣乃辛
蔣乃辛
黃志雄
黃志雄
蔡正元
蔡正元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陳淑慧
陳淑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第一條所定事項,由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辦理。落實歷史教育,由教育部、文化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辦理之。 前項紀念基金會,由行政院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及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紀念基金會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三條 第一條所定事項,由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辦理。落實歷史教育,由教育部、文化部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辦理之。 前項紀念基金會,由行政院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及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紀念基金會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為統一中央行政機關名稱,爰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三條條文,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以符「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